如今,我也在北京稳定下来,我想什么时候回家就此事进行解决。我查阅《宪法》,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更新时间:2004-12-08 03:22:50
问题描述:
1991年,我妈妈被邻居及其儿子殴打致脑震荡。案发后,儿子畏罪潜逃到广东等地。因对方在公安局等部门有关系,所以法院以没有逮到嫌疑犯为借口,没有进行裁决。当时爸爸没有接受对方经济赔偿的提议,坚决要求将嫌疑犯绳之以法。当时我还小,有些事情不是特别清楚,但大致情形就这样。现在,我们家搬到市区住了,嫌疑犯竟然公然在村民前出现,而且他在潜逃期间还结婚了;村里也给其妻子和女儿分了土地。爸爸说以前的状子等可能因为搬家已遗失,过了这么多年案子也不知道是否已转到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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