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房(不应该属于遗产)到底都有谁有权利?其第二任妻子的暂住权怎么会强大到影响我们房改?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否是本纠纷的最终答复,我们还有没有其他途径得回房产(除了第二任妻子外,其他人都
更新时间:2008-05-02 04:47:26
问题描述:
1994年10月,我母亲和继父结婚,1995年7月,我的继父在上坟后过于激动,引发脑淤血,经抢救不治在医院死亡。继父死后,留下一处50多平的两室公房,由于继父在此之前已经有两度婚姻:与第一任妻子有一个婚生儿子,目前在北京工作,并已在山东定居;与第二任妻子于1988年法院判离,对于此房产的分割决议是,南面大间由继父居住,北面小间由其第二任妻子“暂住”,待其解决住房时或再婚后倒出。(为法院判决书原文)从1988年起,其第二任妻子就一直霸占两个房间,先后几次毒打想住在南屋的继父及其探视亲属,直到2004年初,我和我的妻女才搬入居住,从2004年初至今,其多次针对我们进行威胁并动武,2007年9月至今,其去儿子家居住,一直没有回来。我们从2007年7月起,开始去负责本房产的物业公司(因原工厂倒闭,房产事宜转由一私家物业公司负责)办理公房转产权的事宜,但是物业公司一直不予办理,理由是第二任妻子也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他们说我的母亲、我、继父的儿子、继父的后母和第二任妻子,共5个人都对该房产有权利,要我们协商解决后,才能办理。咨询法院后,法院给的答复是,当年按照当时的法律判决是对的,虽然现在很多同类判决都发生了纠纷,但是不可能推翻原判,我们只能等其再婚(非法同居不算)或解决住房(必须房产证上是其本人),或者其放弃暂住,或者等其死亡,只有以上四种情况出现,我们才可能去办理房改,否则想都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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