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本人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本人的下述合法权益:1据劳动法规定,合同其为一年的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补足增加的三个月的试用期与转正后的月薪工资差额及25
更新时间:2008-04-27 15:34:36
问题描述:
以下是事情的经过:
2007年04月25日我到东莞一家公司应聘PPC总管职位,到07月25日试用期满(该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只在公司手中). 08月分公司调我到生产部,并延长我的试用期到09月份.试用期总长达5个多月. 试用期期间,薪资比转正后少600元/月. 同时,试用期期间公司未给本人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因为是总管职位,公司规定只有周六周日才计加班,可是加保费为底薪的40%,这合理吗?到2008年03月25日,公司随便找个理由,要求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了本人转正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而不是前面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有月份计算).该公司是每年04月份对上年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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