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要怎样才能保住这套房产?2、我能以该协议违反《妇女儿童权益法》为由起诉该协议违法吗?3、我过了诉讼时效了吗?过了我又要怎样做才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更新时间:2008-04-29 19:55:10
问题描述:
你好! 我与前夫在2004年9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2005年10月份又在公证处办理了变更离婚协议书的手续。内容是:将原属于我的一套房产变更为他的并规定他必须在2006年元月份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他在今年的3月份才办,没办成功)。把原来小孩每月的抚养费500元改为300元。但至今没有支付过一次。他现在有两套房,我一套也没有,当时要我去公证时,也是受他协迫的(有人证但没有其他证据)。当时我曾要求法院撤消的,但我受不了他的威胁我又撤诉了。 我现在一个带着女儿生活挺艰难的,我想要保住这套房产,我和女儿才有一个安身之所。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