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是伪造还是复印
更新时间:2008-07-29 09:42:07
问题描述:
关于复印“2 0 0 8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的
有关情况
我的营业门市位于**小街**路**号,并依法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008年5月上旬,**市**镇**村拖拉机驾驶员A手持**市农机局发放的“跨区作业证”到我门市复印,并要求复原样(彩印),以便留存,我按顾客A的要求,对登记后的原件进行了扫描,后用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出与原件内容相同的复印件,收取了A2 2元复印费。
上述情况我己于2008年5月2 7日向**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作了详细陈述,而目前,**市公安局亦以我及A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书的相关内容反映人认为:
1、**市公安局仅以未登记的空白“跨区作业证”与已登记的“跨区作业证”的复印件作为送鉴材料送往盐城市公安局进行鉴定,致盐城市公安局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枚印章,是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的,系伪造)。现已将登记后用来复印的原件送交检察院。
2、我的复印行为是应证件合法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复印形成材料的内容没有重新排版或改动,更非鉴定所隐含的在复印材料上“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印文,日常生活中,人们提出此种要求较为常见,而对扫描仪、彩色喷墨打印机在彩色复印中的使用似乎尚未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3、我的复印件并没有为A设立行政法上虚假的权利义务,更没有造成任何重大影响或损失,客观上亦没有干扰相关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跨区作业的正常管理事实上,农机监理所简单在网上一查即可知晓A己取得跨区农机作业许可。
4、A向我提交的跨区作业证是**市农机局登记后并填有“A”名字的原件,且有明确的编号,我复印是按登记后的原件复印的,**市公安局送交的鉴定材料并非是填有“A”名字的原件,而是一张空白“跨区作业证”,因而送鉴材料缺乏真实性。
5、我复印的材料是**市农机局登记后,并有编号的跨区作业证作为原件复印的,复印的名义人就是原件的名义人,其内容和形式与原件完全一样,没有重新排版打字,是直接按原件扫描、打印,原件上是什么内容,复印出的材料就是什么内容(含印章)。可以肯定地说,我复印的材料是**市农机局登记后的材料,并非空白的跨区作业证。
3、我复印A“跨区作业证”的行为,从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复印的经营性行为,并没有大量复制该证件公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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