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报价邮政快件.再接受方单位收发人员中遗失.我该怎么办?二.当时我再备注时.要求本人签收.但邮政却没有发邮件给我收件人.我是否能起诉当地邮政局?
更新时间:2008-04-22 22:00:15
问题描述:
4月18号.我通过邮政往浙江宁波邮寄一份贵重物品.特别注明是报价物品.然后又叫邮寄员.再备注后面.写上须本人签收.按照邮局规定特快邮件必须3天半.到达收件人手中.由于邮局没有按我的要求寄的收件人手中.而是寄到她单位.再这个过程中.邮件遗失.导致我经济损失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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