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该案谁有违约行为.二.丁有权主张权利吗?向谁主张?主张那些权利?三.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请.
更新时间:2008-04-22 16:52:01
问题描述:
<<案情简介>>
甲村有一砂改砼工程(水泥公路),未经招标即承包给了乙和丙(合同约定乙,丙负责对甲村砂改砼工程立项).合同签定后,乙因有其他事便书面委托丙全权办理工程所有事务,由于丙无钱投资便找来丁,丙对丁承诺只要丁投资6万元即可,次日又进行了股份分配协商,约定投资者丁为一股,合同承办人戊为一股,业务承办人丙为一股共三股.
后丁带6万元与丙把工程所需要的设备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丙向丁支取工程款1.7万元,用于买水泥,河沙,但至今未交帐,后工程欠资,丁向甲村村民借款6万元.现已完成砂改砼工程1.2公里(是总工程的一半).由于丁确实无钱再投资,便与甲村负责人反映,甲村负责人召开会议,参会人员有村委主任,第三人村会计,出纳,其他负责人和丁丙会议,会议上丁提出已无钱再投资,并要求甲村和丙垫资,甲村与丙不同意,次日丁将工程上所有设备和材料交给甲村村民A看管.同时约定剩余的工程及工程款也由A负责,甲村知情后不允许.同时将工程设备作没收处理,并将剩余工程转包给甲村另一村民.
注:甲村按合同的约定超付了工程款.现存材料可供完成剩余工程的三分之二.另经了解该工程项目不能\\\\\\\"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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