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协议离婚,我先生说要回原来给我的一万三千元钱,我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我是不是应该给他,现在家里的东西是不是应该两人平分,家里因为结婚欠下的外债是不是也有两人共同承担?谢谢!
更新时间:2008-04-12 17:53:26
问题描述:
我和先生于200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日举办婚礼。现在协议离婚。之前他家给我家一万三千元钱,我们拍婚纱照片,买衣服用了。举办整个婚礼,加上置办家什共花八万余元,全部由我们支付,这其中家人还借下三万的外债。之中,婚宴花销是在领证之后,买家具家有点领证前的,又领证后的。我们现在住在我父母原来的房子里,二老在附近租了一套房子住。我们现在没有存款,也没有子女。只有当时作结婚之用的全部家电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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