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开发上说的正确吗?我只能主张30天的违约金利息吗?再者,对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我可以主张赔偿吗?我现在拿到了钥匙,可以凭收房时交接单上的记载作为起诉的依据吗?
更新时间:2008-07-17 11:34:04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开发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本应于去年11月30日交房,但是一直到前两天我才去拿了钥匙,在收房的单子上我注明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实际取得钥匙的时间,陪同交房人员没有提出异议;当我向开发商提出应赔偿我超期交房违约金时,对方只承诺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并且只能在办理房产证时才能结算,其理由是1、合同交房日期为07年11月30日,但是已在07年12月30日通知收房了,虽然有房屋质量原因需维修,但主要是因为我不拿钥匙,并不是他不给,及已视同交房;2、合同只写了超过30天计息,超过了30天后没有约定所以超过30天后不需要计息。 合同原文为“按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合同其他没有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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