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该怎样寻回借款
更新时间:2008-07-20 20:37:07
问题描述:
尹某07年6月26日因林某愿以房照抵押做担保才借款给朱某,借款金额7万元七千整,年底为止,9月林某在担保书上按下手印。朱某在欠款期11月举家外迁,下落不明。12月份林某多次找阴谋要延期还款,28日到尹某家再次要求,尹某请林某写字据,林某拒绝。还款期到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林某以房子抵债。谁知林某竟在此前不久将房子以抵债为由经法院过户给了玄某。玄某于12月20日向法院起诉:林某于06年12月16日使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向玄某借款76025元,还款期为07年1月16日。24日玄某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当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给林某。并于当日达成和解协议。在法庭调节时,林某称原房照借给别人,被别人用来抵押了,而那个抵押的人跑了,并表示除与玄某有债务关系再无其他债务关系,故法院判其以房屋抵债给玄某,原房照于12月30日公告作废.1月7日下达民事裁决书。1月14日办理完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尹某处的抵押房照因未经公告属于无效(尹某曾两次去房产,但因房产不办理此项业务未成),不予法律保护,林某与朱某欠款属实,朱某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以二分利计算,林某具有连带关系。(尹某是我家亲戚,她要求不透露真实姓名)
据林某讲,她与玄某的债务关系在前,使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此后又用房照抵押担保借款,这是否属欺诈行为?
林某自愿担保借款,却在法庭上说房照借给别人,别人用来抵押,并否认另有债务关系,是否属于在法庭上作伪证撒谎?
法院没有追问原房照具体下落,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房照公告作废么?房产能予以过户么?房照作废的依据是什么?公告的依据是什么?在房屋未经过评估或拍卖程序,直接以房屋抵债合法么?
个人抵押并按手印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么? 房产在没有房照的情况下能办理过户手续么?
7月3日法院召开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林某未到场,听证会有效么? 一个吴姓法官说这个案件有误,让尹某些执行异议书,他说如果他知道这个案件涉及到第三方不会判房子给玄某,但法院说判决已经生效,尹某只能等待还钱,假如尹某有生之年朱某不再出现,林某始终没钱,这是否就成了死债?尹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