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们签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算做是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是有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
更新时间:2008-07-20 11:23:24
问题描述:
2005年,湖南美联通公司招我去做事,在公司做了三年的事。。。已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8月,公司派人来,与我们签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公司人员临时雇佣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本合同为临时雇佣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省略。。。。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长沙市劳动中栽委员会申请仲裁。
。。。。。。。。。。。。。。
领导说:我们每三个月与你们签一次合同。如果不签这份劳动合同,算做是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我看了一些资料,我有一些问题如下:
1.2005年4月份签定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是否有效?
2.临时雇佣合同在劳动法中是不是有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
3.不秉着本人意愿,胁迫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我们该怎么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