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他们写的那两张借条管用吗。我都按了我的手印。要是他们告我上法院。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应该怎么处理呢?
更新时间:2008-04-02 10:47:13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就是2008年2月26日,我向一个贷款公司协商借款人民币十万元,为期一个月还款(2008年3月25日)。当时也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也是十万元,说好利息是27000元,所以我拿到钱时只有73000。也跟他们公司签了一个协议。说是没逾期一天按一个月收服务费(27000)。但是25日我没有钱还给他,也去他公司跟他们商量,说好再给我两天的时间,但收费54000的利息。我只好答应要不他们不让我走。所以我只好再给他们写一个借条是(1540000)之前的那张十万的借条他们也不肯给我。现在他那里就有我两张的借条。但是公证只做十万的公证。我现在还没有钱还他。我怕他们对我施加暴力。我现在跑路了。跑他们找到 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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