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江律师,婚前借款属于个人借款的,(女方并不知情,更没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使用,而且借款很有可能是虚构的),是否由于协议的签订而优先按协议执行?女方应如何举证才能取胜?谢谢!
更新时间:2008-03-26 14:46:40
问题描述:
我朋友(女方)离婚了离婚时候2006年10月8日签了协议:1,双方离婚后,生意档口归男方所有 、2,双方在离婚前所欠的债务(男方于婚前向哥哥温卫四万,刘付英(他哥的朋友四万8)由女方承担,债务所需支付的利息每月四百元由女方负责,直至2008年1月1日还清为止。 4、2009年1月1 日,女方需支付十万元给男方作为补偿。男方于上月起诉女方,要求执行协议,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我朋友(女方)举证男的尚欠款近10万,因此男方撤销起诉,重新由其哥哥和朋友一起起诉女方偿还借款,但此借款是男方婚前借的,女的根本不知情.由于逼迫才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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