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问一下车律师:我后面两次和房东签定的合同只说明了按第一份的执行,但是没有详细的条款,我可以按合同上说明的得到年租20%的赔偿吗?因为这样的事情让我的精神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我想通过法律来保护
更新时间:2008-03-23 15:04:13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5月左右在昆明市小菜园附近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当时是在中介公司找的,中介公司,房东,我三方签了合同,租期为半年,当租期到时房东说愿意让我续租,但没有和中介方续签合同,房东以收据的形势写了收条给我,但上面注明一切事宜按原合同执行,但于2008年的1月份合同再次到期时,房东本来说是房子将要收回装修给他的儿子结婚,但过几天又说让我住到2月份的中旬,然后让我搬到其旁边的一幢,那儿还有一套,并收取了我2月份的房租,但于2008年的2月13日晚房东打电话给我说让我重新找房子,旁边原来说租给我的房子不租了,而他已和装修方签了合同,2月15日进来装修,而且在2月13日左右的这几房东要我的钥匙,并在我上班没有在家也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时候进入我的房间,原因是带装修的人进去看,两天的时间我要重新找房,还要上班,这是很难的事情,我认为这件事情我们合同再先,而且第一份合同上已经写明如果房东收回房子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话,要赔偿年租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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