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样做,能不能给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8-03-20 16:48:5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上次我给您提的问题:“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问题。中央电视台采访了一期节目,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邱小平司长解释新劳动法,其中有一条说,临时用工最低签六个月的
合同,我们是主营岗位签五个月的合同到底合不合理,对不对?(我们在一月一日没有给我们签,拖到二月底签的合同,签到5月31日到期)如果合同无效,是不是单位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另外,五个月的合同签发时,是个空白合同,我们只是签了名字,里面的内容没有,单位拿回去自己填。一式两份的合同现在也没有给我们,这样做,他们对不对?合不合法律法规?我们签了五个月的合同到期后,还有一个月满十周年,他们这样做是否规避劳动法? ”你给我解答了,我还是有些疑问,在法律上我们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如果您看我这样的想法行不行?
个人想法如下:假如有证据证明合同属于欺诈,我们可以告他欺诈合同,首先,把五个月的合同推翻,然后是不是应该给我们重新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样前面的(从1月1日到5月31日)等于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事实
劳动关系。最少必须签两个月的合同,那么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到了十年,就必须给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是我个人的想法,请律师把不妥的地方给我参谋参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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