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1.法院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委托书》是否措词不当?不应该用“评估”二字吧?而且法院也没有同时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目的和简要案情说明。2.我能向
更新时间:2008-03-14 20:06:15
问题描述:
2006年我在花都区和一当地的村民姜某合伙办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办厂无法继续,在与姜某面谈了多次要求散伙清算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算。
2007年8月开庭时姜某反诉我,并出示了合伙办厂的账册。我看过账册后发现有很多造假之处,便当庭提出对此账册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后来法院以摇珠的方式委托一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并在9月13日把账册和一份《评估委托书》交给了该会计师事务所。
今年的2月底会计师事务所把鉴定结论交给法院,结论是由于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完整,故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对该账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审计评价,以及账册中出现多处不相符的地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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