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70年支内去外地的,原住上海市
黄浦区,儿子2001年大学毕业后户口报在外婆家,我1999年退休后一直在上海照顾我父母和儿子.去年底我父母家的房子[租赁房]划为世博动迁,这套房子一共有两本户口本,一本是我父母和我儿子三个人,另一本是我弟弟一家三口[2003年已
离婚]. 世博动迁国家拨给每人11万购买
动迁房,另加奖励费,速迁费,过度费等等共计90多万元,[其中有我儿子的11万和我的11万,我爱人的5万,国家照顾支内退休回沪职工].我们一家三口本来可以分一套两室一厅房子,我父母想单独分一套一室一厅的,我弟弟他们想要一套两室一厅和一套一室一厅,但动迁组只同意给三套房子.为了照顾我弟弟,我们和父母三代五口人分了一套三室一厅103平方共计41万元,我弟弟和他前妻以及儿子分得一套一室一厅和一套两室一厅140平方共计五十多万元,[他们三人只有33万元],共占我父母购房款将近20万元,我母亲问他要10万元[属于我父母的份额],他说要给就要和他们拗断关系,后来动迁组的工作人员批评他后,他又想出一招,写了一张协议书,内容是三室一厅房子以后归我[其中包含我的两室一厅],父母的养老送终一切归我负责,当时我弟弟大吵大闹,还摔热水瓶,迫于无奈我只好签了字,这张协议书有我和我妹妹[她在宝钢有房],弟弟三人共同签字.签字后我弟弟把十万元交给了我母亲,我母亲又把其中两万给了我妹妹.从此我弟弟对我父母不闻不问.我妹妹也以她们没有要房子而不尽赡养义务.请问梁律师,这张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他[她]们现在是否真的没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