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请大家站在公平的原则上指点一下
更新时间:2008-07-08 16:04:30
问题描述:
甲方:某美容院 乙方:某员工
乙方是08年4月份去该美容院的,并且在那学习美容技术。未交任何培训费,并于08年5月26日签订用工协议。乙方因甲方的苛刻管理,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与08年7月4日在没有告知甲方的前提下离开美容院。之后甲乙双方经几次协商未果,甲方提出赔付协议上列出的“培训费”3000元。
附:(协议全部内容)
甲方:XX美容院 乙方:XXX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雇佣乙方作为会所员工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保证共同遵守:
1、 用工期限:从2008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6月26日止(其中试用期限为3个月)
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并为提高乙方技能,对乙方进行送培等不同形式的在教育和培训,乙方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收取培训教育费用。
3、 乙方应主动参与和配合甲方的教育培训,并按计划达到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原则上在一个月的试用期内),如到期未达到技能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培训并可予以辞退。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限,不得少于协定的用工期限,如提前辞职或离职,应提前二月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方可离开,如来时是学徒,应支付甲方叁仟元的教育培训投入,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5、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设备,并根据乙方技能特点提供相应岗位,按学徒、实习美容师、初级美容师、中级美容师、高级美容师等不同级别,确定和调整薪金。
6、 乙方在工作期间要服从安排、调配,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甲方考核,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乙方有义务爱护甲方财产和维护甲方进行相应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信誉受损,应对甲方进行相应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 乙方在工作期满一年后,按国家相关法律,甲方按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8、 乙方薪金和奖金福利,在试用期满并正式上岗后确定,除学徒无薪金外,其余工资不低于500元/月,并按表现增减工资和相应待遇。
9、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8年5月26日
现在我向就这件事情咨询几点:
1、此协议是否有效?有没有无效的条款?是哪几条?
2、根据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乙方是否应该支付甲方培训费3000元?
3、如果甲方要告乙方,甲乙哪方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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