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问题是,我想将劳动争议时间定在公司提出不续约的时间,因为那个时候明确了我整个劳动合同只有不到1年,导致试用期长度的争议出现。如果仲裁庭不支持,我想要求根据我已经经历了3个月试用期的事实,认定我
更新时间:2008-03-12 21:33:21
问题描述:
公司去年4月跟我签了一份到去年12月31号的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公司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当时没太在意这个问题。结果年底公司不跟我续约,因此我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多出来的两个月的试用期少发的工资。另外我要求公司补发老板用显然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胡乱打分扣除的我的绩效工资。
已经拿到公司的应诉书,说我关于工资的请求已经过了60天时效,国庆期间提供了我未打卡的记录,绩效考核说老板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自然有权利给非直属的下级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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