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知空置房是否属于我这种情况;2如果这份文件适用的话,那么该如何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呢?3如果不适用,有什么可以排除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吗?谢谢您的帮助.
更新时间:2008-03-09 22:10:43
问题描述:
我在2007年购得一套商品房,2008年1月开发商通知交房,因房屋有点质量问题,我们未领钥匙并拒绝在收房协议上签字.于是房子至今由开发商进行整改.但物业公司却不管我是否收房,都要求我从2008年1月份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手上有一份南宁市物价局南价格(2005)145号文件: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复印件.其中一条是讲开发建设单位正式通知入伙的物业,就不算是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据查该文件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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