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吗?我看了国家有关“四荒”资源开发的政策,说是国家在征用已开发的“四荒”资源时应给予合理补偿,那么,怎样才叫“合理补偿”呢?有没有法定的标准呢?请大家帮帮我!
更新时间:2008-03-09 19:31:18
问题描述:
早在1989年的时候,我在我村所在的河滩荒地上开垦出了10亩田地,用来种植小麦以增加收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直都没有申请土地登记,只在村委开了张同意使用50年的证明。今年年初,有一个公司投资在我们那儿建一座水电站,镇政府和土管所来人说要征用我的地,但他们只以荒地对待,不按国家以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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