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8-07-05 15:25:36
问题描述:
你好,我与2007年11月和一家民营企业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从事行政工作,2008年7月4日,该公司总经理忽然通知我工资降低500/月,问其理由,他说没理由.我当时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公司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降低工资.但是我认为按照劳动法这是无效条款.另外公司为了逃税,合同上的工资金额比实际发的工资低很多.目前我已离开公司,我现在的要求有三点:1.补齐我6月1日到离开公司当天的工资2.按照实发工资补齐应交社保金 3.甲方违反合同在先,应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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