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父亲的情况是否应受“奖励扶助”?
更新时间:2008-02-29 23:05:1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现有关于《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的资格确认一事,需要咨询,请帮忙解答。///
具体情况表述如下:
我父亲1943年出生,现年65周岁,我和妹妹分别是1981年11月和1985年11月出生,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我妹妹出生前,我的户口在我舅舅家,直到1997年才将我的户口转回我家。另外,我父母均是晚婚晚育。///
附下表供参考:
父亲出生日期 1943年//
母亲出生日期 1949年//
我出生时(1981年)父母年龄 父亲:38周岁;母亲:32周岁//
妹妹出生时(1985年)父母年龄 父亲:42周岁;母亲:36周岁//
请问:我父亲的情况是否应受“奖励扶助”? 法律依据是什么?///
05-06年,村里给我父亲办理过此事,但不知为何没有审批通过,当时办理时,我们没有提到“我妹妹出生时,我的户口在我舅舅家。”这件事。据我村领导解释:两个女孩的出生间隔需在4年以上,我与妹妹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分别为:1981年11月12日和1985年11月6日,我们相差不足4年,所以我父亲不在“奖励扶助对象”之列。而我实际的出生日期为1981年11月2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系我在转户口时工作人员疏忽 写错的。我的实际出生日期有《出生证》做证明,也已提供给村委会。//后来,我又向县计生局咨询,这时我也没有说“我妹妹出生时,我的户口在我舅舅家。”这件事。他们的2位同志却给了我2个不同的答复,一种说法是:我父亲的情况符合,是下面的工作人员办事不利所致;另一种说法是:81年5月1日至89年3月20日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无独女生育2胎照顾政策。//假如按照第一种说法,我的《出生证》也不足以证明我和妹妹的出生间隔相差4年,我又查了一下其它年度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我妹妹出生时,母亲36周岁,父亲42周岁,完全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项之规定。所以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之事上,本不应该受“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的约束。假如按照第二种说法,81至89年之间出生的,必须只有一个孩子才符合“计生奖励扶助”条件,我才想到了“我妹妹出生时,我的户口在我舅舅家。”也就是按照当时的户口本我父母是没有孩子的,虽然我的户口在后来又转回到了我家,但是那是在97年才转回来的,81至89年名义上我父母就是只有一个孩子的。就这件事我有:90年的户口本,证明我们家当时只有我妹妹;85年我妹妹出生之前,我舅舅村里开的证明信,证明我舅舅家的情况是允许我的户口迁入他们家的;97年的户口本,证明我的户口是在97年才迁回我们家的。//
另外:我想了解,我和妹妹出生时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因为《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经修改过多次,我在网上也查到了一些,但都不是这个期间的。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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