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律师:法律是否支持他们的做法?如果支持,那么以前多年的加班费可能都要重算,接着的清明加班班次该如何安排,我单位五个班,加班按6小时算一个班,一天四个班。
更新时间:2008-02-26 16:03:57
问题描述:
我是电力公司的中层领导,今年我公司春节放假第一次从大年三十才开始,上班时间和班次安排仍然按照往年一样采取抽钩选定,大家都无意见。但是春节过后,有人提出她们上班上到大年三十的9∶00才交班,大年三十是法定假日,应该从0∶00开始就已经是算加班,因此她们有9小时的加班(我单位上班实行的是每天两班,白班从9∶00-18∶00,夜班至次日9∶00),这样最后一天上春节期间夜班的班就要减少9小时的加班。问题是我们多年都是约定俗成,从未有人提出异议,包括五一、十一、元旦等的加班都是不管当天上班不上班,都参与平分加班费。此次分班抽钩,这次提出异议的班,也未提出要算大年三十的加班,因为当时如果有人提出,那肯定上班就要从大年三十的零点开始交接班。如果把这9小时算给这个班,那么上最后的夜班的班就少9小时加班。现在上12月29日至大年三十早上9∶00的班声称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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