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廖律师:1我家有此房子的土地房产证明(1953年10月)2农民启业是暂借用我家的房子居住,他纳税不起(当时说是投机倒把)被税所处罚,但税所却把我家的房子卖掉用来顶数。税所,大队
更新时间:2008-02-26 10:50:41
问题描述:
公社化期间(58-60年)我村整条村移到另一条村(梁屋园村)居住,我村有一部分农民的房子被拆除。后来我村又从梁屋园村搬回原村居住,被拆除房子的那部分农民就没有房子居住了,于是大队部书记安排有多余房子的农民暂时借部分房子给没有房子居住的农民居住。我家当时被划分为富农成份,共有2户农民借住我家部分房子,其中一户已归还。另一户农民叫启业,当时他以裁缝为业,由于他无法纳税,税所所长陈箱以投机倒把为由把他暂时借用我家的房子以100元卖给在大队部里当任会计职务的叫邓谦允的人来顶数。此后此房子一直由邓谦允占用。我家一直向邓谦允索还侵占我家的房子,但当时我家成分高,被批斗的对象,而批斗我家的人又恰好是邓谦允这坏东西。且他说以100元买来的并有字据为由不肯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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