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觉得我可以胜诉吗?
更新时间:2008-02-17 09:26:48
问题描述: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自2005年7月与被诉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担任客服部储备副课一职,并每一年签订劳动合同。在2006年11月下旬被诉人以申诉人“未婚先孕”为由,声称公司有“未婚先孕,影响公司声誉”的具体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降低职务并且降低工资收入。申诉人在职期间,从未听说公司有这样的规定,要求被诉人把文本拿出来,可是被诉人以“这项规定是总公司的规定,没有文本为由”拒绝提供。申诉人致电给我总公司咨询,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得到的结论是没有。为此,据理力争,但是被诉人一意孤行,对申诉人进行了降低职务与薪资的处罚。
2006年12月13日,被诉人要求申诉人在公司的《行为纠正纪录单》上签字确认。虽然在12月13日之前,申诉人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书,想再次努力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但是,被诉人的人资经理却称:“公司怀孕的女课长太多了,不处罚不行”。为了能在日后留下书面证据,就在该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提请仲裁庭要求被诉人出示该份证据。
由于申诉人有孕在身,这样的处罚致使申诉人情绪波动异常,有流产的可能。为了生命中唯一的小宝宝,申诉人愿意暂时忘记被诉人对申诉人造成的伤害。如今宝宝已经在健康成长中,我国的法律也已日益的完善,是申诉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机到了。为支持申诉人的诉请,现提供如下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根据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补申诉人工资,并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申诉人在被处罚前基本工资:1800元,处罚后:1200元,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4个月,每月差额是600元,合计2400元,自2007年4月1日至7月1日,申诉人请病假在家,病假工资补足每月差额的60%,即600元/月*60%*3月=1080元。故被诉人追补申诉人工资合计为:2400元+1080元=3480元。
2.申诉人自2005年7月4日起与被诉人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已有两年半的时间,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1800元/月*3个月=5400元。
两项合计为3480元+5400元=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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