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指点迷津,怎样胜诉此案!在此先谢了!
更新时间:2008-01-23 10:22:33
问题描述:
被诉人(没有法人资格)和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同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
申诉人于1994年进入被诉人处工作,工资计件,一星期连续工作六天,星期日轮流加班。 1998年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为期十个月的《临时聘用合同》,之后被诉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以事实劳动关系存续。2006年前被诉人每月从申诉人工资中净扣70元,今被诉人称其是用于培训等管理费用。今查证被诉人并没有为申诉人办理1994~2006年期间的劳动社会保险。
2006年被诉人以转正为由诱骗申诉人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申诉人与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2006年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申诉人由服务有限公司派往被诉人处工作,2007年12月31日已终止。
2007年11月5日申诉人申请劳动仲裁。
2008年1月17日劳动仲裁委裁决: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认为已超过时效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申诉人以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市府(1991)02号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全民企事业,各类临时工,都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都必须持有社会养老保险证;劳动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因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同时,社会保险不仅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方面的公共利益。无论用人单位欠缴多长时间,也不应享有因时效已过而免缴的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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