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有怎样的义务和职责?我们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怎样追回自己的财产?其间发生的追偿费用该如何伸张?
更新时间:2008-01-25 13:54:25
问题描述:
2007年3月间,家人受委托帮一陕西省蓝田县籍男子代理收购农产品,末期该男子声称资金周转不力,要求借款,口头约定后,家人帮其垫付货款和运费5万余元,约定待货运到目的地后,他的合伙人将拖欠我方的款项全额还清。
然而,该男子在货物发运之后,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10日实行了潜逃,并伙同其合伙人对到站的货物进行占有和销售,此后,失去此人消息。
为此,家人于2007年4月15日向所在县公安局报案,之后将近一年时间,此事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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