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单位处置自管房屋也发球公权利。法无明文就为禁止,我想知道法律或法规上有什么规定。谢谢!
更新时间:2008-01-21 13:48:40
问题描述:
我在舅舅承租的单位公房内居住三十五年。当时有姥姥舅舅三口人的户口。舅舅实际不在此居住。二十年前姥姥去世,房中只有我一个人居住,六年前舅舅又去世,从此我用自己的名子交付租金。我要求变更承租人,可是单位不给办。现在遇房屋拆迁,单位开出证明承租人是早已去世的舅舅。我得不到补偿也无处居住。我查了合同法234条和北京市拆迁办法,我都是可以续租的唯一承租人。为变更承租人我诉到法院,法院说不是受理范围。请问:法院的根据是什么,自管公房就不是公房吗?就不受国家法规约束吗?我要问的是自管公房的权利,有什么法条或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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