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同丈夫协议离婚后,女方单位在他们婚内配置的职工福利房经双方同意归属到当时年龄为14岁的儿子(现年满16岁)名下,女方有居住权利,男方为孩子监护人。以下有两个疑问,需要您的帮助:1。房产
更新时间:2008-01-16 10:45:24
问题描述:
我的一位朋友同丈夫协议离婚后,女方单位在他们婚内配置的职工福利房经双方同意归属到当时年龄为14岁的儿子(现年满16岁)名下,女方有居住权利,男方为孩子监护人。以下有两个疑问,需要您的帮助:
1。房产证原本是女方名字,男方在离婚后单方面凭借离婚协议书到房管局(或者是国土局)将房产证名字更改为儿子的名字,真实目的是利用监护人身份抢占房产。请问这种单方更改房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更改名字后的房产证是否有效?房管局(或者是国土局)是否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2。男方在婚内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后同第三者去广东打工并同居在一起,未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现孩子因为不堪其父为了房产而对其不断的骚扰,自愿将房产赠与一直尽心尽力抚养他的母亲,目的是断绝其父的骚扰以便确保明年高考的好成绩。请问,16岁的高中学生是否有独立民事能力处理该房产所有权?
3。16岁的高中生确定要脱离父子关系,请问该如何操作?如何确定脱离父子关系后,不需要再赡养其父?
4。在报警无效的情况下,女方如何能彻底避免男方为了房产而不停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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