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合同到期,但我们在公司一直工作了这么多年并年年考评为优秀和合格,公司就因不该过问我们的工资就不再与我们签订新的合同合法吗?2、合同期满真的是自动解除吗?公司可以不付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08-01-15 15:15:47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们原是城口电信的员工,工处年限有9年、6年、3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于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在12月28日准备签2008年新的合同时发现工资为320元,津贴为120元,合计440元,低于当地680元的工资标准,因此拒签合同,一直工作到2008年元月4日,几次与公司老总协谈无果,公司同时也在元月7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了我们与公司的合同,说合同到期了,不再与我们签新的合同了,并说是因合同到期自动解除,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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