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家在一个小县城.这两天遇到一个租房纠纷,很是困扰,故想在天涯上寻求一下网友的帮助以及建议.
我家有2个并排在一起的店铺. 其中有一间门市在05年租给了1个人做生意. (称呼为A),.合同上签订年租金1万元,租期为三年.
A在07年10月份的时候,把店铺转租给了B.转租时,由我父亲出面作了个见证,在转租合同上,甲方是A,乙方是B. 合同上有一条款:在租金相同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租赁使用权,租金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调整每年租金.房东承诺3年不收回该铺面自用。三方都在上面签了字。
转租合同上的租房时间是租到2008年4月10日为止,年租金为一万元(原来的合同也是到2008年4月10日止,租金为1万元)。同时,乙方在租房子时,付给甲方一万元转让费,我家是没得到一分钱。
现在原租赁合同时间到了,转租合同上的A与B的转租时间也到期.
由于房价,物价上涨原因,我父亲提出年租金由1年1万元,涨到1万五,重新和B之间签订租房合同.
B由于生意不好,不愿意出那么高的租金,只出1万1千元一年,双方租金差距很大。同时旁边租我家铺面的C,已经续租了门市,租金1万五千元一年。
我父亲要求把租金提高到1万五一年,否则就把门市租给C (C已经出一万五租下旁边的门市,更有意以一万五一年租下B现在的门市).但B现在只出1万1千元一年.她既不想出1万五千元的租金,又不搬走(房子租期已满)。还说要搬可以,叫我家给赔给她一万元转租费。
对了,在合同期满后,B既没有与我家就租金问题达成一致,重新租赁我家门市,也没有付给我家门市租金,更没有归还门市.她的衣服,衣架等还放在我家门市里.但她没开门营业.
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B归还我家的门市,并赔偿超过租期后的门市租金.
谁知道B居然请了律师,反起诉我家,要求我家赔偿她因为租金纠纷,导致她无法安心进货做买卖的损失,以及所谓门市转租费共计2万五千元.
我现在困惑的是:
(1)A的门市租金,可否作为B门市租金的参考?两个门市是相邻的(其实就是一个门市改成的二个门市),都是我家的门市.如果B找别人的便宜门市租金作为租金参考,可否?
(2)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当时我父亲在转租合同上签字了,上面有一条"在租金相同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租赁使用权,租金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调整每年租金,房东3年不收回该铺面自用"
那么B可否以这条为理由,说转租合同的租期为3年,而不是一年(.当然她和A所签订的时间是一年,租金为1万元一年.)
我家可否认为是在同等租金情况下,A有优先租赁权,我们3年内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门市自用;一旦租金差距过大,我家可无条件收回门市.法律支持吗?
(3) A反告我家因为要收回门市,导致她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我家赔偿她的损失共2万五千元.
请教如何在法庭上反驳呢?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持我家呢?
PS:在合同期满后,B既没有与我家就租金问题达成一致,重新签订合同租赁我家门市,也没有付给我家门市租金,更没有归还门市.她的衣服,衣架等还放在我家门市里.但她没开门营业.
现在我父亲已经被这件事折磨的茶饭不思,我很着急.我在外地上班,后天还要回去上法庭,所以想请网上的朋友帮帮忙,帮我分析分析,先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