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单位的这种情况该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08-01-11 17:14:19
问题描述:
我爸爸是在1987年的时候已经离职了的(但是他们现在有一部分人不在职的就是在1987年的时候被单位除名的,他们都在这些分配名单中,到现在他们单位也不承认他们是本单位职工,)只是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工作组的人基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就是1981年未分配的4万元)才有了这样的分配方案,在职\\\\\\\\不在职\\\\\\\\死亡的共同来分配这4万元增值后的财产,其余的财产由不在职和在职的按照工龄来分配,这样的情况我爸爸应该得到吗?工作组的人在大会上也是这样回答的,也是基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来会有这种特殊的改制方式.我想请问我爸爸这样的犯罪是否不应该得到这笔钱,(我爸爸的判决书上是这样判的: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作案工具.)这样的判决能否剥夺他的民事责任,我爸爸单位的事情是属于什么性质.我在当地也咨询了一下律师,他说如果从劳动关系来分配,我爸爸是应该没有的,如果从分配未分配的财产来说的话,我爸爸就应该有,因为他只是被剥夺了刑事责任,并未剥夺民事责任.那我想我爸爸单位的这种情况该如何界定.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有多大的把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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