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您,企业为了规避新劳动法的责任,在1月1日前给企业员工签订的合同是企业的分支公司,和前两年签订的公司名称完全不同,虽然法人也是相同的人。等于我原先签订的两年的合同(一年一签的)是不是就白废
更新时间:2007-12-29 17:02:1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的单位是私营企业,我是05年6月28日入职开始签订一年的合同,到现在我已经签了两年的合同了,现在新的劳动法08年1月1日起出台了,公司却在07年12月24日让我们所有职能部门员工重新签订合同,那就是说,我如果不签此合同,到1月1日以后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的合同了,但是公司让我们重新签了中融信投资公司的合同,把我们的劳动关系转出一下签订三年从07年6月28日到2010年11月31日止,但中融信公司的法人又是我所在公司老总的名字。我总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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