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1:市法院的裁决符合法律程序吗?2:王某与杜某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第一次是王某与杜某签的,但在王某被其父亲叫到苏州后,他爷爷又与杜某签了同样内容的第二次协议。
更新时间:2007-12-29 21:09:21
问题描述:
06年5月5日,有一初二年级学生王某(14岁)趁事主杜某不在家,翻墙入室进行盗窃,当时偷走杜某家商店内现金二百多和摩托罗拉手机两部,后杜某发现后追查此事,王某承认了所有的事实,并在其监护人他的爷爷(父母在苏州打工)的面前归还了所偷的现金并许诺归还所盗的手机,但在15天后杜某在向他爷爷追问此事时,他说原物已失,愿用现金赔偿并立下2500元的字据。在写字据时有其爷爷一直在场并承诺。为了不给孩子留下不好的名声。以影响孩子的将来。当时杜某看在孩子太小和乡里乡亲的情面上就没在当时报案。答应按所写的赔偿损失就算了。但在事发后10多天孩子的父亲从苏州回来将孩子带走到苏州,从此对此事不闻不问.,杜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07年3月7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县人民法院也于4月6日审理此案,但王某及其家人根本没有理会,法院第二次发出通告后王某还是没有出面解决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县法院于07年8月6日做出支持原告的一审判决。在07年9月11日王某父亲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由提出上诉,市法院在电话问讯后没有给杜某任何传讯、答辩的情况下于07年12月3日做出“此案发回重审”的裁决,具体什么原因没有说清楚。鉴于以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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