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给如果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是否可以起诉对方.
更新时间:2007-12-26 10:13:04
问题描述:
我是萍溪12队村民,在萍溪大坑里马乌潭处有自留山,现被本村村民主任胡旦康未经我同意糊乱征给(私人合资)用来建造电站.
本人自留山的拥有情况是.我的哥有三人口,我父亲有二人口,我也有二人口.实际是我拥有5分之二的山地(因为父亲二个人口).
有关征用我家的自留山事情是我哥一人办的,据体情况我一点不知(我在外)事前也没人通知我(包括我哥)事后我哥给过我一些钱,由于后来对方又多用了山地面积补加部份是我去拿的钱,也在收款单上签过名.现在我了解到了租期是70年.而且现在的租费比原租翻了一培.
目前对方在我家山地的工程已基本要好了.我不同意,想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向对方要求重议我自己部份山地的出租事情.对方不理会.我想用法律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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