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现在非常苦恼:难道这套共同共有房屋只要对方不同意分割,我除了自行搬走外就只能永远和他继续一起住下去吗?我看过国家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其中第99、100条都提到“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
更新时间:2007-12-24 21:01:44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在万分苦恼中看到关于您的介绍,感到似乎又有了希望,不知您能否在百忙中给我一些帮助?
我今年55岁,2000年离异。离异时我与前夫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判为共同共有,此后双方都未另购房屋居住。由于离异后继续同居一屋矛盾不断,2003年,我向番禺区法院提出分割该房屋(一方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于另一方相应补偿)的诉讼。因被告在法庭上表示既不同意给我补偿,也不同意搬走由我补偿给他,法院随后作出判决:房屋归我所有,由我按当时市场价给于被告7万元补偿(该市场价格由被告当庭向法院供)。
判决后被告不服,遂上诉至广州中院,要求改判该房屋为其所有,由其补偿给我,否则,则要求该屋继续为共同共有并共同使用。此后,中院以该房产是“相互独立权利人之间对财产的共有关系,在未经得另一方同意,或作析产时,任何一方是无权对该房产作出处分的”为由,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中院判决后我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中院再次以“在双方目前均无其他住房,对方已表示无能力另购房屋,无法搬迁,仍需在该房屋长期居住的情况下,故你要求将该房屋判归你所有,理据不充分。又鉴于你现在诉为财产权属纠纷而非析产”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由于中院判决理由之一为番禺区法院未作析产,驳回再审通知又说“又鉴于你现在诉为财产权属纠纷而非析产”,我今年11月再次明确向番禺区法院提出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并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最近作出判决:各自享有产权中的二份之一份额。同时又以我本次诉讼请求与上次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的诉讼为“同一事实理由及请求”而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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