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买卖不分租赁”,华夏园在拍卖之前与我姐夫签订合同,拍卖后该合同是否应该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我
更新时间:2007-12-22 09:33:29
问题描述:
你好:2006年4月份我大姐夫和无锡华夏园公司签订了江南大学太湖学院华夏园食堂5年的租赁合同。当时该公司拥有该食堂的产权,随后,2006年5月份该食堂被拍卖给太湖学院。2006年8月份,我大姐夫出车祸意外身亡,当时我大姐问过华夏园,该怎么办?他们表示可以让我姐姐继续做这个食堂,但要看学校的意思。我们问过学校,学校说合同不是和他签的,他们不管。这样我姐姐就坚持把这个食堂做下来,但随后华夏园向大姐提出要求中止合同,并以断水断电相威胁。2006年12月份,华夏园公司作为第一原告,太湖学院作为第二原告,将我大姐告上法院。法院于2007年9月份当庭调解无果。我姐姐因为照顾小孩回老家了,2007年12月法院判决我大姐败诉,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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