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法院判离婚,男方是否需要赔偿女方。2、现在是否可以认定女方不要婴儿了,婴儿的抚养权是否归男方。3、男方能否以其是精神病患,无法单独抚养为由,要求女方给抚养费。
更新时间:2007-12-17 18:30:43
问题描述:
男方患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几个月恢复良好,经双方父母撮合介绍,与女方相识相恋,女方有孕后结婚。婚后,男方才向女方坦言自己曾患精神分裂症,女方没嫌丢男方,两人照样生活,男方未再犯病。女方第一胎在妊娠6个月时,发觉患上性病,中止了妊娠,男方尔后亦发现患性病。婚后两年半,女方生第二胎时,男方因压力大等原因再次发病,家人将其送院治疗。而女方不给婴儿哺乳,满月后,就撇下婴儿不顾,回了娘家。男方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现婴儿满五个月了,女方准备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其青春损失费。(注:女方父亲欠男方父亲两万多元,女方不肯还钱,想以此做为赔偿)。女方离家后,从未询问过婴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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