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在合同履过行过程中,若乙方仍以甲方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则公司是否仍要为其另行补缴养老等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然属违约行为?若员工要其补交,公司是否仍然还得要补交
更新时间:2008-03-18 12:56:51
问题描述:
公司在与研发人员签订合同时,考虑其薪资相对较高以及大都来自外地,所以给他的薪资是一揽子工程,即包含所有社会保险,于是,在合同中这样描述“甲方给乙方的薪资**元/月,包含了所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由乙方从本薪资中自行提取并选择参保机构办理,该项权益乙方已经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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