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这是主任个人的决定,并不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为它不符合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②内容合法③已向劳动者公示,至少不符合1和3条)不知是否正确?我想请问张律师的是
更新时间:2008-01-19 21:11:56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水泥公司上班,做的是原材料煤热卡值测定工作,并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工作量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即需要测试煤炭样品数量有一定的波动),但是昨晚(也就是11月22日)我们的部门主任在并为召开(我们5名原材料测定组员工)集体会议情况下,也并未以公司名义下达通知,要求我们从此开始增加工作量(即增加我们工作时候的频度《本来只要准备一份样品,现在必须准备两份样品》,但不是增加数量)。另外,增加的工作频度完全没有必要,可以让分析组(即另外准备的样品是为分析组准备的)员工在我们原有的样品上取出她们所需要的份量,但主任非定让我们组完成。还口头上跟我们说,那是派给我们的任务,没有第二句话可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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