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请教的是:1、企业的这个文件是否合理合法?请给予合理合法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指导解释。2、现在职代会通过的文件,对我们这些已执行当时文件内退的女干部是否有效?3、在我们既没有“自愿申请”又无过错的
更新时间:2005-05-04 23:53:18
问题描述:
我们是北京地区、国资委属下的国有大型企业的女干部,在本企业工作均在20年以上,与企业签定过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企业改制前对我们实行了提前5-10年的内退政策,当时文件规定:1、工资待遇不变2、工龄连续计算 3、遇涨工资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因属于一刀切,我们于2000年—2002年间只好相继按文件办理了内退。然而,刚刚拿到内退令,企业就又下发文件,取消了内退人员涨工资的待遇。以至于企业改制后我们现有的工资水平大大低于在岗职工,扣除各种交纳的费用,实际收入只有几百元。即便已到生活的贫困线,企业仍不善罢甘休,最近连续出台三个文件,主要内容是:1、本企业45岁以上女职工、55岁以上男职工一律原则上不再聘用,实行内退。45岁以上女干部必须\"自愿申请\"变更劳动合同,改为工人身份方可给予内退待遇。2、原已内退的女干部也必须“自愿申请”变更劳动合同,改为工人身份。如果本人不同意变更身份,不再给予原有的内退待遇,而执行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此文件已于四月份在职代会上强行通过。(所谓的职代会除了领导干部已基本没有普通员工了。即便如此,也是遭到强烈反对,但最终还是被压着通过了。)目前企业已给内退不肯写“自愿“变更劳动合同申请女干部下令,自五月一日起将内退工资一律改为382元支付。而已内退人员中的女工人和男同志一律仍支原薪不变。其目的就是让所有女干部变为工人,提前五年进入社会保障,不惜损害职工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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