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根据新“消条”,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
更新时间:2007-11-16 13:11:40
问题描述:
在11月11日当天我和售房部签定了购房协议书,并交定金三万元,没有签定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书。事到如今,情况有变,现在我不想买房。我请求退还定金,可经办人说收条上明白写的是定金不予退还,因此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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