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是否应被定罪?若应该定罪要定什么罪(汪某直到被逮捕后才知道这笔钱是赃款)。若无罪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余某如何定罪,怎样量刑?
更新时间:2007-11-27 12:32:29
问题描述:
余某,女
汪某,男
二人系夫妻关系
余某在某饭店当清洁工,负责房间的卫生清洁,持有通用钥匙卡。
某晚2点,利用手中钥匙卡打开客人房门,将客人放在桌上的8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回到员工休息室后,打电话给正在熟睡中的丈夫汪某叫汪某来其单位一趟。
汪某到了余某单位后,余某将钱交给汪某命其带回家中,汪某问这钱是哪来的,余某
说你拿回去就行了问这么多干什么(汪余供词均这样写的)。
汪某再没有多问,将钱带回家中,第二天将8000存入银行,并将存折和余下的200元一
并交还给余某。然后就到自己打工的地方上班去了。
现在余某已经被逮捕,汪某也以涉嫌转移赃款被同时逮捕。
现在两人已经再拘留所里呆了3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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