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发后我有和他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2.我能够以转让合同的条款作为起诉理由?
更新时间:2007-11-15 11:03:33
问题描述:
事实和理由:
本人和包某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了一份关于酒店的转让合同:包某将酒店转让给本人,转让费为人民币:300000元,2007年9月7日首付人民币:150000元,余款人民币:150000元于2008年2月1日付清。
本人于2007年9月14日开始对酒店二楼包括(厨房、餐厅和走道)在不改变原有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装修(具体包括电、汽路维修改造、部分地板更换、墙体加固和粉刷、更换灯具、窗帘等),工程于2007年10月4日基本结束,准备于2007年10月17日开始营业。然而在2007年10月6日开始,发现部分墙体出现大面积反潮、渗水,并有两个小面积脱落,本人于次日请人修复脱落之处;在2007年10月15日,走道和包厢内部分墙体表面开始出现裂缝、起泡现象,至10月17日早晨已变成大面积开裂和剥落,直接影响酒店的开业。显而易见,是包某没有告知原装修存在隐患,致使造成原告不可弥补的损失。目前为止,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余万元。
根据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转让合同》第三条之约定:包某转让前应把存在的隐患及时告知本人。根据第七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本合同自动失效,造成经济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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