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以上三点想法是否合适,请教律师给予指正,或给些更好的建议,谢谢。
更新时间:2007-11-14 10:33:47
问题描述:
我们27户人家是原昆明冶炼厂现**公司的职工,多数人已经退休,工龄均在20-40年间。原昆明冶炼厂一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属云南冶金厅管辖,1999年破产后改为**公司,仍为云**集团总公司(云南冶金厅)的全资子公司,职工身份未转换。 原来由于单位建盖职工住房的速度非常慢,在职工住房方面欠账非常大,所以我们27户职工均未分到配套住房,也未得到过住房补贴之类的任何补偿。2005年单位在原单身宿舍的基础上将一栋旧房改造成每套86 M2的配套房,按工龄等因素计分,三榜定案分给我们居住。房屋改造费全部由我们出,平均每户交款3万元。单位口头承诺我们有长期使用权,可以由子孙后代继承,但由于政策原因办不了房产证,不能对外转让。当时未签书面协议,收款收据记载为 交:单身宿舍住房改造款。我们也不需交房租。 现单位要将我们的住房拆除建盖经济适用房,对我们只退还原来的房屋改造款及经评估的装修费,再让我们重新购买80 M2 的经济适用房。 我们认为单位不妥,我们认为: 1、 从产权看,我们交款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已完成交易,至少有共同产权。产权比例是否可将原旧房以2005年为时点按常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单位的所有部分,加上我们的3万元,从而确定出各自的比例,我们是否就可认为按比例算出的面积属我们所有,就此部分要求拆一补一。2、从单位人的角度看,单位欠我们的福利,旧房其实就是我们的福利,我们就有完全产权,所以我们要求拆一补一,住进新房并办理房产证。 3、 从单位承诺我们有长期使用权看,我们已经购买了长期使用权,根据拆迁不低于原有条件的原则,我们要求单位偿还有长期使用权的相同面积的住房,房产证等待以后政策明确后再说。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