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想逃避追究,只想民事上赔偿了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请问我这种行为是否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更新时间:2007-11-17 17:52:54
问题描述:
2007年8月13日,我驾车经过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将一正过人行横道的受害人当场撞死,因怕挨打,我报完警后就离开现场,而后一段时间我到处借钱,听说交通肇事双方能调解成的话能判缓刑.我也托人帮我去交警队了解情况表示想跟受害方家属协商的意愿.但因我一直没有借到多少钱就在9月15日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了,但公安已于9月10日发了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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