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看,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难道我要以等到部门经理找人接替我我才能离职?如果她诚心想拖住我,不找人来接替,我就没有交接对象,只能做一个书面交接文件,这怎么算?我可不可以在30天之后递交交接文档然后离
更新时间:2007-11-05 14:57:24
问题描述:
我公司用人及管理都很正规,一入公司的时候都签了合同,合同上有一条:“乙方(我)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尚未处理完毕或未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除外。”由于种种原因,我最近打算辞职,可是我的合同没有到期,10.24我递交了辞职报告,部门总监同意并签字了。
这样我是不是再过30天就可以离职?因为目前我在负责公司的竞聘工作的辅助工作,此项工作到十二月中旬才会结束,而且部门经理跟我谈话说只有找到下一个人来接替我的工作,我才能做交接。之后才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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