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能否不赔偿呢?对于打工仔来说,赔偿实在太多了,而且我觉得工作了11个月,居然年终奖一分钱也没有,太不公平了,如何解决呢?希望你能帮帮我吧。
更新时间:2007-10-26 13:14:52
问题描述:
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到期时间是2008-12-31,合同规定如果在到期日前辞职的,需要按未服务年份每年赔偿一个月的工作,未到一年的按一年算。同时,我们单位是年薪制的,我的40%的工资在年末完成任务后才能按完成比例发放(合同中没有书面约定,只有一份目标年薪的说明),现在我辞职,单位要我赔偿两个月的薪金,而且服务了11个月也不能拿到一分钱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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