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1、我10月21日与企业协商的时候要求复印了6月份签订的短期聘用合同,此份合同没有一是两份,并且企业方在上面没有盖章签字,也没有体现合同签订的日期,此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7-10-25 12:47:3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今年六月初与企业签订了一份短期聘用合同,我面试的是文职工作,面试时口头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试用期以及转正后的待遇。因为企业是做化妆品代理的公司,他的销售人员跟文职人员的工作时间等待遇不一样,所以在我签的短期合同中这些条款约定的并不是十分明晰。企业方于10月20日晚打电话通知我,说企业因为一些情况需要我去塘沽地区做销售,我当时提出因为个人原因去不了,但是企业方没有同意,说如果我辞职的话也要再干满一个月,还是要去塘沽做销售,否则要赔偿企业1000元。在于企业协商了两次后,企业方坚决要我去塘沽做销售,最后我正式提出了辞职。企业方的答复是:如果这样的话我十月份的工资和奖金将拿不到,并且我入职时候交的300元培训费也拿不到。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